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法》实施5周年“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南价[2003]20号)
两县、五城区、各开发区物价局:
为了做好《
价格法》实施5周年宣传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及自治区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将4月份定为《
价格法》宣传月,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价格法》宣传活动。为保证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
价格法》是我国价格法律体系中的母法,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基本法。进一步做好《
价格法》的宣传活动,对于今后深入贯彻执行《
价格法》,加强和改善价格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宣传活动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组织好各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活跃价格工作。
二、按照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人力、物力和资金各方面支持和保障宣传活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