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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申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各类培训班收取培训费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申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各类培训班收取培训费问题的通知
(南价[2003]22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各类干部、职工短期培训班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收费问题重申如下:

  一、凡行政事业单位面向行业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班,上岗或考试前举办的专业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培训班,为评定职称、企业升级、工人考评举办的培训班,必须报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凡行政事业单位面向本系统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无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办班。无经费来源而又确属需要办班的,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同意,方可收费。

  二、各部门经批准举办的培训班其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凡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培训费的,属乱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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