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南价[2003]26号)
市属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增强依法收费的意识,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02年度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收费情况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设置年审办公室,由一名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收费管理科人员组成,负责年审具体工作。
二、年审范围
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均属本次年审的范围。
三、年审时间、地点
1、年审时间:从2003年5月8日至5月20日(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送审时间安排见附件1)。
2、年审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科园东5路5号)。
联系电话:3221262
办公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4∶30。
四、年审内容
1、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无证收费行为。
2、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是否出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做到亮证收费。
3、收费单位是否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分解收费项目的行为。
4、有无涂改、伪造、丢失和损坏《收费许可证》行为。
5、办学机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办学地址变迁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6、是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是否按照行政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