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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申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申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2003]37号)


各有关单位:

  近段时间以来,受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我市部分与防治“非典”相关的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器械等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给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及社会稳定造成诸多不利。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稳定,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和南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防治“非典”相关的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器械等商品价格管理问题重申强调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物价局已公布实施的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不得突破。

  二、经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南价[2003]1号《关于确定广西首府30家医疗机构集中招标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中标成交价格及时供货,不得擅自提高中标成交价格。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临时限价措施。即:16层纱布口罩每个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4元;过氧乙酸(空气消毒液)500ml每瓶零售价最高不超过22元;次氯酸钠2500ml、5000ml每瓶零售价最高分别不超过21.5元、41元;二氧化氯1000ml、1500ml每瓶最高分别不超过25元、34元;按媒体公布的几种预防“非典”中药方配置的中药,每付最高零售价不得超过9元。此外,其它与防治“非典”相关的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器械的价格,应在本单位2003年4月21日价格水平上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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