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授予各开发区经营性收费管理权的通知
(南价[2003]40号)
南宁市各开发区:
为了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的决定》和《关于深化开发区体制改革 实行封闭管理的意见》精神,经研究,我局决定在2001年12月28日签订《授权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部分经营性收费管理权授予各开发区,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开发区物价局对本辖区内具有相关服务职能同时提供相应服务的单位,按规定核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按照《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每年对各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年审情况要报市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