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高法发[2006]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试行)》已分别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2006年4月11日
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确保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现就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死刑第二审案件,是指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刑事被告人或人民检察院就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案件。
第二条 死刑第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发回重申和撤回抗诉、上诉的案件以及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第四条 死刑第二审案件中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省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人。
第五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死刑第二审案件三日内,应当向省人民检察院送达一审判决书、抗诉书、上诉状和案卷。省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在一个月内阅卷完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第六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和案卷后,应在三日内立案,组成合议庭,排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