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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着力宣传律师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进步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和突出贡献,弘扬律师规范执业、维护正义、奉献社会的职业风尚,树立行业时代楷模,引领行业发展方向,经研究决定,开展2005-2007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优活动”),同时推荐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2005-2007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二、评选机构

  省律师协会成立“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及评选委员会。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整个评优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对各市州律师协会评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由杨翔副厅长任组长,成员有:厅政治部副主任张湘林、省律师协会会长熊龙元、厅律师管理处处长向新林、厅政治部警务处处长李梓楠、省律师协会秘书长蒋春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省律协,蒋春林任办公室主任,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唐礼湘、贾建萍、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田立平、鲁纪文为办公室成员。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优秀律师”的评定工作,组成人员除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外,还将吸收部分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参加。

  三、评选范围和基本条件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并通过湖南省司法厅2007年度年检注册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参加此次评选:

  (一)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1、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2、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3、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4、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湖南省优秀律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努力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4、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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