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开工生产、试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擅自开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并按上限予以罚款。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污染防治设施仍不能正常运行且污水超标排放的,要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按上限予以罚款。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仍不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污水超标准排放的,要责令其停止试生产,限期达标排放并申请验收,并按上限予以罚款;污水达标排放的,要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
(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对擅自拆除、闲置、间歇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要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并按上限予以罚款。
(四)限期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仍继续生产且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仍继续生产且超标排污的,要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并按上限予以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责任。
(五)落后产能淘汰情况。对违反产业政策,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要责令其淘汰、停止使用。自应淘汰之日起,逾期两年以上仍未淘汰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督办案件整改完成情况。对2005年以来,国家、省和市、县挂牌督办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按督办要求整改、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七)饮用水源地地表水保护区内排污口清理取缔情况。对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排污口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发现一级保护区内现存的排污口,以及2000年以后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尚未取缔的直接排污口,要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八)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口规范化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达到规范要求;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查清原因,责令其整改,限期达标排放,并予以行政处罚。
(九)排污费缴纳情况。对拒缴、少缴排污费,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缓交排污费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拒缴、少缴排污费的,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1个月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稽查征收。对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或缓交排污费的,由有批准权的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恶劣的,可以直接稽查征收减免或缓交的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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