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项目。
(五) 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相关经费。
(六)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循环经济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形式。
(一)对企业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应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给予不超过3%的专项补助。
(二)对重点项目和重大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5%的专项补助。
上述两项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开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应给予明确界定)给予不超过2%的专项补助,或50万元的单项补助。
第七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项专项资金不再安排。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七台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及七台河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总投资应达到一定的规模(应给予明确界定)。
(二)申请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三)申请的项目应是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的(由谁界定)工业循环经济建设项目。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项目投产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和市级财政其他政策资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资助。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发改委和财政局。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