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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粮食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7.1.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再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7.2 应急经费和清算

  7.2.1对应急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对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发〔2005〕46号)规定,列入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支出,并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责,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7.2.2对动用市级储备发生的价差以及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发生的费用支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市县的属地原则分级承担。

  7.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求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补充已动用的省或市级储备粮,以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7.4 奖励和处罚

  7.4.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4.2 对在粮食应急处理过程中工作不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 附 则

  8.1 各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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