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准备
4.1 物资储备
县区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要增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应根据应急供应的需要,储备一定数量成品粮(油),确保市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控物资。
4.2 加工和供应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要通过各地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要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1)核定粮食应急加工企业。要按照布局合理、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和联系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应急加工指定企业应作承诺,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核定后的加工企业名单报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粮食局)备案。
(2)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要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和乡村应急供应需要,进一步落实粮食应急销售或供应发放点。应急供应网点可由政府专门建设(如军粮供应站),或提前委托当地大型商场、粮油批发大户等机构承担。各地应急网点名单要报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粮食局)备案。
(3)完善粮食应急储运系统。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规划和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搞好运力、运输路线、存放地、运输工具等的计划编制,确保在特殊情况应急粮食的调配和运输。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地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2 应急状态的确认和响应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后,指挥部首先要研究分析应急状况的严重程度,按照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出判断,出现省级应急状态时,要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申请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市粮食保障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