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3.3 安全防护
3.3.1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3.3.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3.4 社会动员
疫情发生后,市、区县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3.5 新闻报道
疫情发生后,指挥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猪流感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3.6 应急响应的终止
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猪及其同群猪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
对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