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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二)计征办法

  1、征收范围: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区别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计收方式。对城市居(村)民以户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生产加工、餐饮娱乐、商业经营以外的其它经营企业以人为单位收取;餐饮娱乐业、生产加工企业和部分商业网点等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收取;餐饮娱乐业以外的商业网点基本上按营业面积收取;市场摊点按摊位收取;过往长短途客运车辆按核定的座位收取;宾馆饭店、招待所按实有床位数收取。单位自行清运垃圾到处理场的,按量计收。

  3、凡在本市区范围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

  4、市属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市区规定标准的原则,制定县级收费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市政管理、财政部门备案。

  三、收费减免政策

  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城镇居民,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单位实行收费减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部队由双方签订合同,按合同商定的垃圾量以每吨80元减半计收。

  四、收费管理办法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处或其委托单位统一征收。对委托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2、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3、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实行提供服务才收费,不提供服务不得收费,同一服务内容不得多头或重复收费。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城区两级环卫部门使用垃圾处理费时,由市财政部门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核后拨付。

  5、收费单位应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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