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类别

计征单位

收费标准

城镇居(村)民

元/户·月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7.00

7.50

8.00

暂住居民

元/人·月

2.00

2.30

2.5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元/人·月

2.50

离、退休人员不计收,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部队按量减半计收

餐饮娱乐业

元/箩·次

3.30

一箩为25公斤,不足半箩(13公斤)的减半收费,半箩以上按一箩计收

市场摊点

元/摊·天

1.30-1.80

具体由市环卫处按不同类别在此幅度内计收

宾馆饭店、招待所

元/床·月

2.00

已包括宾馆、饭店内的餐饮娱乐场所

生产加工企业

元/吨

80.00

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环卫部门与企业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并按合同商定的垃圾产生量,以此标准计收

餐饮娱乐业以外的商业网点

元/店·月

20.00

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

元/平方米·月

0.65

30平方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按实际经营面积计收

0.60

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按实际经营面积计征;100平方米以上由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并按合同商定的垃圾产生量以80元/吨计收

其它经营单位

元/人·月

2.50

过往长短途客运车辆

元/座·月

1.00

向各客运站,客运中心收取

单位自运

元/吨

50.00

建筑垃圾

元/吨

15.8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