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计征单位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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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村)民
| 元/户·月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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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 7.50
|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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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居民
| 元/人·月
| 2.00
| 2.30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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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 元/人·月
| 2.50
| 离、退休人员不计收,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部队按量减半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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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娱乐业
| 元/箩·次
| 3.30
| 一箩为25公斤,不足半箩(13公斤)的减半收费,半箩以上按一箩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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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摊点
| 元/摊·天
| 1.30-1.80
| 具体由市环卫处按不同类别在此幅度内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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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饭店、招待所
| 元/床·月
| 2.00
| 已包括宾馆、饭店内的餐饮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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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企业
| 元/吨
| 80.00
| 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环卫部门与企业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并按合同商定的垃圾产生量,以此标准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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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娱乐业以外的商业网点
| 元/店·月
| 20.00
| 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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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平方米·月
| 0.65
| 30平方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按实际经营面积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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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 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按实际经营面积计征;100平方米以上由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并按合同商定的垃圾产生量以80元/吨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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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经营单位
| 元/人·月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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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长短途客运车辆
| 元/座·月
| 1.00
| 向各客运站,客运中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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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运
| 元/吨
|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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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
| 元/吨
|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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