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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城区环卫站有关收费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城区环卫站有关收费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南价[2003]47号)


各城区物价局、环卫站:

  根据《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南价[2003]44号)要求,为规范对城区环卫站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现就对各城区环卫站的收费许可证核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城区物价局原按南价[2000]11号文核发给城区环卫站的收费许可证要收回重新核发。重新核发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只有按南价[2000]11号文件的“代清扫费”、“人行道摊点清扫保洁费”以及“清扫化粪池”、“粪便装卸、清运费”等项目和标准上证,其余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

  二、城区环卫站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市环卫处委托代收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许可证由我局统一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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