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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下达我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下达我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的通知
(南价[2003]66号)


各县、城区物价局和卫生局,开发区、投资区(物价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42号)以及自治区物价局布署全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服务水平和条件等具体情况,经调查研究,核定了我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属三级甲等医院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执行附件规定的价格;三级乙等医院按附件规定价格的90%执行;三级合格、二级甲等医院按附件规定价格的80%执行;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按附件规定价格的70%执行。

  二、医疗机构如需开展附件中所列的未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或三级乙等以下(含三级乙等)的各等级医疗机构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设备投资较大、医疗服务技术水平较高,需突破上述规定价格水平的,均须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另行核定。

  三、医疗机构开展各类手术项目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定额外手术、加班手术、班外手术等)加倍收费。

  四、根据桂价费字[2003]159号文件规定,取消桂价费字[2003]42号文件中重复的收费项目15项(见附件)。

  五、根据桂价综字[2003]236号文件规定,康体保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七县及华侨投资区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按低于上述规定价格水平的原则核定,并抄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备案。

  七、各级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和解释工作,收费人员收费时必须佩戴《收费员证》,自觉按受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南宁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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