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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南价[2003]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落实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促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桂价查字[2003]404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检查时限:2003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重点

  (一)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以及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

  (二)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乱加价、乱收费;

  (三)医疗机构是否执行《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规定》,是否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价格公示;

  (四)国家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要求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的方式

  本次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市物价检查所负责实施。检查方式采取本级检查为主,市物价检查所将负责对市属医疗单位进行检查。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对本级所属各类医疗单位的检查。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步骤及要求

  (一)2003年12月15日至2004年元月1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请市属各医疗单位对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报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填写自查表(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加盖公章后报送南宁市物价检查所检查一科(地址:新竹路21号,电话:5853107)。

  (二)2004年2月9日至2月27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市物价检查所除检查市属各医疗单位的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外,将重点针对自治区出台的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即《关于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的通知》(桂价费字 [2003]42号)、桂价费字[2003]159号,以及《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规定》(计价检[2002]2606号)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做到边检查、边改进、边规范,重在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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