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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皖政[2007]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经济普查工作
  经济普查是一项全面掌握国情国力、省情省力的重要调查活动。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于更好地服务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安徽奋力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圆满完成经济普查任务。
  二、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要求,切实做好有关普查工作。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市、县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
  三、提高普查工作质量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依法普查,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制定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基层表审核、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的严格质量管理。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可靠。普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充分发挥普查的社会效益,积极开发和利用普查资料,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四、落实普查工作经费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安排必要的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节俭办事,精打细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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