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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科技中介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科技中介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8〕129号)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实行“定率扣除”方式缴纳营业税的请示》(阜地税发[2008]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等文件对代理业的征税规定,在委托方和受托方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中,阜新市高科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属于为双方提供科技中介服务;对其取得的中介服务收入,可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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