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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执行旬报告、月调度、季通报制度
  (一)按旬上报收入进度。在每月10日、20日、30日前,各市局以报表形式上报本地区保费征收情况;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地区保费征收和任务进度情况。
  (二)加强计划调度和收入的分析预测工作。各市要在随时掌握收入进度的基础上,按月调度各征收单位的收入,详细分析收入的增减变化因素,要把增减收额度落实到每项因素。实现年度结束时,完成计划的措施、因素清晰明了;存在缺口的问题、原因分析到位。省局将按季召开收入调度工作会议,听取各市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改进对策和解决建议,并将各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进一步强化对收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控,跟踪掌控,科学调度,努力实现社保费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三)建立征收工作进展旬交流制度。省局准备开办社保费征收工作简报,每10天通报一次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分析研究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三、增大社保费征管力度,加强征管质量考核
  将社保费征管质量考核分别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切实加大社保费征管力度。
  (一)对纳费人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纳费人实行纳费信用等级评定,并将其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体系中,将社保费从缴费登记、纳费申报、欠费情况到有涉费行政处罚等事项与税收一并打分,具体工作的方法、程序、周期、范围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省局已下发《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补充通知》(辽地税函[2008]130号)对此项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将社保费征管质量考核纳入系统绩效考核体系。根据政府对地税系统的抽查办法,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增设了完成社保费收入任务和提高征管质量两项考核内容。把社保费缴费登记、纳费申报、入库率、欠费管理等10个指标,列入对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岗责考核内容,设立评分标准及相应的奖惩措施。要把完成任务情况与各项评先评优挂起钩来,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今年将表彰100名社保费征收工作先进个人。对于未能完成收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
  (三)严格执行“税费同查”的工作原则。在各级的稽查质量考核中,对被检单位已参保而缺少纳费检查事项的报告严格按要求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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