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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岭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铁岭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11月20日第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九日

铁岭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能源的各种运载车辆(铁路机车除外)。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上路行驶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凡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 。
  第五条 市、县(市)、清河区政府要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有利于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规划,并采取有利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第六条 市、县(市)、清河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技术监督、计划、经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必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机动车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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