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区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续联网工作及调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账    号:0602 0270 0900 0017 663
  跨 行 行 号:1021 9100 2700

  汇 款 用 途:技术服务费

  汇款企业将汇款单复印件及详细联系方式传真到区局电子政务办公室,以便及时邮寄发票。

  五、其他事项:

  呼市地区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直接到区局电子政务办公室来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盟市的企业以邮寄和汇款的方式办理,相应的资料用传真或邮寄的方式到区局电子政务办公室。

  从2007年6月20日开始,逐步按照盟市对企业进行账户清理,对到期仍未办理续联网手续的企业用户,将关闭其账号。因关闭账号而使企业无法实现网上报送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企业自负。

  特此通知

  附件1:特殊药品管理子系统企业续联网收费标准

  附件2:12盟市续联网时间安排表

  二00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特殊药品管理子系统企业续联网收费标准

联网企业类型

续联网收费标准

原收费标准

生 产

1800

3280

批发及连锁总店

一 类

2000

3080

二 类

1000

3080

 

 

使用

非医疗机构

1200

3280

 

 

2000

2280

1800

2280

盟市级1000

盟市级1480

旗县级600

旗县级880

盟市级800

盟市级1480

旗县级500

旗县级880

乡镇级

300

880

零售药店

200

780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