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南价[2002]04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计委发布的《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求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规定》并积极组织实施。
二、要认真对照
《规定》,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并于一月二十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市物价检查所。
三、价格主管部门将按国家计委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以禁止价格欺诈为重点,近期组织专门力量,对南宁市范围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虚假折扣,虚假馈赠,以及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等价格欺诈行为,并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四、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要加强价格自律,恪守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杜绝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