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收费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有违反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员培训发证管理暂行办法》行为。
8、有无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混用、丢失票据行为,是否按规定及时核销票据。
9、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费是否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外管理的收费是否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无隐瞒、截留、私设“小金库”乱支乱用行为。
10、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反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和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其他行为。
五、年审需携带的材料
1、收费单位按照年审内容写出书面汇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送年审办公室。
2、《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原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3、2000、2001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或税务票据)存根,2000、2001年度12月份《单位预算会计报表》原件、复印件一份、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以及《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表》(见附件二)、本单位《收据领购证》、《2001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收据领购核销执行情况表》。
4、编委对本单位定编、定职责等有关文件复印件(最新文件)。
六、年审的具体要求
1、各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年审时间安排表》中规定的时间送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送审,须提前三天通知市年审办,经批准后按新安排的时间送审。
2、年审过程中,对需调查和核实情况的送审单位,市年审办可以暂扣《收费许可证》、帐册、会计报表等物件进行继续审查。并对被扣物件单位出具留存物品凭证。
3、经年审合格的单位,由市年审办在《收费许可证》上加盖“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2000、2001年度年审专用章”;在《收据领购证》上加盖“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2000年、2001年度年审专用章”,对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年审办可暂扣其《收费许可证》和停止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移交有关部门审查。
4、接受年审的单位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的批复》(桂政办函[1996]70号)的规定,向市年审办交纳年审费,年审费收费标准为收费总额的0.3%~0.5%。
年审费转入银行及户名:
开户名称:南宁市收费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