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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南价[2002]13号)


各有关单位:
  目前,物业管理服务作为一种朝阳行业,覆盖着南宁市住宅区的每个角落。随着物业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极大促进了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近期召开的全区物价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和管理形式。
  (一)直管公房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结合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对多层、高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制定最高限价,具体是:
  1、综合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每月:住宅 0.80元;空置房按住宅标准的50%计收。
  2、停车场内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类别临时
  (元/辆·次)
过夜
  (元/辆·次)
月票
  (元/辆·月)
车型室外室内室外室内室外室内
自行车0.10.20.30.5810
摩托车0.30.510.53035
小型汽车356880100
大型汽车581012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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