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南价[2002]13号)
各有关单位:
目前,物业管理服务作为一种朝阳行业,覆盖着南宁市住宅区的每个角落。随着物业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极大促进了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现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近期召开的全区物价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和管理形式。
(一)直管公房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结合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对多层、高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制定最高限价,具体是:
1、综合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每月:住宅 0.80元;空置房按住宅标准的50%计收。
2、停车场内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类别 | 临时
(元/辆·次) | 过夜
(元/辆·次) | 月票
(元/辆·月) |
车型 | 室外 | 室内 | 室外 | 室内 | 室外 | 室内 |
自行车 | 0.1 | 0.2 | 0.3 | 0.5 | 8 | 10 |
摩托车 | 0.3 | 0.5 | 1 | 0.5 | 30 | 35 |
小型汽车 | 3 | 5 | 6 | 8 | 80 | 100 |
大型汽车 | 5 | 8 | 10 | 12 | 100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