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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校及其教职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交纳各种保险费。所有与学生有关的社会保险,均由学生及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代办。

  第十条 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在实施收费前,须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批准教育机构成立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照章纳税。

  各级教育机构实行收费公开制度,应在招生广告及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教育机构的收费实行收费年审制度。每年适当的时间,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所管辖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收费和支出情况进行年审。

  第十二条 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教育机构的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学员的各项费用,收费员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政策法规培训,并取得《收费员证》方可收费。

  教学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第十三条 教育机构收费的监督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宁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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