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除收取杂费、住宿费和代收费(含水电费、微机使用费、内宿内膳生工友费、校园安全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课本费等)外,根据自愿的原则接受各种捐资助学款。
举办非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按照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费标准与办学主体的筹资方式相适应,并按生均培养成本进行收费。允许不同地域、不同办学主体、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有所区别。
幼儿园(托儿所)可收取保育费、教育费;高中和职业中专可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职业技能培训可收取理论培训费和操作实习费;各种学习培训班可收取学费。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基建费(折旧)、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费用。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捐赠等非正常办学费用的支出。
住宿费(含水电费)是教育机构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而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可根据不同条件,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未提供住宿条件的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教育机构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服务和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收取代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确实必须、自愿选择、按实发生、代办代付、学期结算、多还少补、不得盈利、定期公布”的原则,代收费的结余金额教育机构不得留存,不得挪作与代收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必须在学期结束一个月前如数退还学生。
第五条 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南宁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宏观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定由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以及市区内举办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各城区、两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如各城区、两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严重背离我市实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进行纠正或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分工管理权限,按以下原则核定:
(一)义务教育阶段按杂费、住宿费、代收费等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
(二)高中(含职业高中)的学费(含实验实习费)、住宿费,幼儿园(托儿所)的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供有关成本资料,按照生均培养成本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