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价[2002]26号)
市属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武鸣县、邕宁县、五城区计经(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增强依法收费的意识,维护办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宁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宁市物价局
二00二年五月一日
南宁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增强依法收费的意识,维护办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市属辖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自筹资金,取得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办学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培养人才,提高国民素质的公益事业。社会力量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为保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教育机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向学生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