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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0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1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必须遵循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都必须编制节能分析篇(章),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三条 节能分析篇(章)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及主要能耗指标;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四条 凡属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核准或备案之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节能分析篇(章),申请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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