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1074号建议的答复函
(湘劳社办建函A[2007]23号)
戴志坚等代表:
你们在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支持律师行业发展,解决困扰律师业发展具体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就《建议》涉及的医疗保险问题答复如下:
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根据决定精神,我省于1999年出台了《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并在2000年初启动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过7年的改革实践,目前,我省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主要政策有《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0]15号)、《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湘政办发[2000]90号)、《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湘劳社发[2003] 146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 [2006]23号)和一系列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制度措施。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50多万人,覆盖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城镇居民和大中小学生医疗保险试点也正在推进中。因此,在我省,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不存在任何政策障碍。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保障律师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我们将及时研究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各类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加大扩面工作力度,将更多的人纳入到制度覆盖范围。最后,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出的宝贵建议,期待你们以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