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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协助做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协助做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协助做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房委办[2007]5号)


内容 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大对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减轻困难职工住房消费负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6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有关精神印发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7]52号)。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补贴申请管理,配合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的个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到原办理购买资格审核的区房委办申请领取《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复印件。各区房委办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从档案中调取申请人《申请审核表》,在《申请审核表》复印件首页申请人姓名处加盖公章,交补贴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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