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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的通知
(南价[2002]50号)


市属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2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属各中介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清理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凡不符合《通知》精神的应立即纠正。清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自报和监督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清理的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实施收费的资质条件、执业范围、政策依据和收费的具体项目、标准等。各收费单位要认真如实填报自查自清表,并于7月31日前将自查自清表报送市物价局。

  二、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对取消或降低的收费尚未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以及未办理收费许可证就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的,要到市物价局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及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

  三、市、县物价部门要按《通知》要求组织力量对我市中介服务收费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车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货运站)、产品质量检验、认证、鉴定、评估、会计、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收费。对违反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以及变自愿委托服务为强制服务收费、多收费少服务、不服务也收费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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