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南价[2002]52号)
南宁市人事局:
为了规范我市人才交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人才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240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是指经合法机关批准设立的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在为用人单位、人才提供人才中介服务和其他相关的社会化服务过程中所收取的费用。
二、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介机构不得实施与人才档案关系保管及转接、出国政审、公务员录用、调动及聘用合同等相关业务的收费。
三、政府人事部门的有关管理、审批、证卡以及办理人事调动不能按本文规定收费。
四、人才交流市场摊位租用费、户籍关系托管费、个人委托人事关系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在自治区尚未有新规定之前,暂按桂价费字[1999]433号文规定执行,即:人才交流市场摊位租用费每人每天150元(指在人才市场内设点招聘并提供各项服务),户粮关系托管费每人每年100元,个人委托人事关系代理每人每月30元。
五、其他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六、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人才交流服务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必须持工商营业执照(指非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中介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批准机构成立的文件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自觉接受价格、人事、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附: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项目及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服 务 收 费 项 目
| 计费
单位
| 收费标准
(元)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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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求职登记推荐
| 人
| 20
| 下岗人员凭下岗证减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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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才供求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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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查询
| 条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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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查询
| 人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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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才测评服务
| 人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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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举办人才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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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票
| 人
| 5
| 已交求职登记费人员免收门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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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位招聘信息发布会
| 场·次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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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区际人才流动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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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为区内急需人才,可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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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级人才
| 人
| 200
| 调出区外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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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级人才
| 人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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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初级人才
| 人
| 400
| 调出区外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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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才信息网络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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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在互联网发布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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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网求职
|
| 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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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网招聘
|
| 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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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页形象设计
|
| 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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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才推荐录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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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录聘的不能收费,下岗人员凭下岗证减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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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级人才
| 人
| 与用人单位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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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级人才
| 人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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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初级人才
| 人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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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国政审服务费
| 人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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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人委托单纯存档
| 人·月
| 5
| 办理人事档案托管、代管党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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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服务费
|
| 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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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协调调出、调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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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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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申请
| 人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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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申请
| 人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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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调争议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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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人申请
| 人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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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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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初级人才
| 人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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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中级人才
| 人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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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高级人才
| 人
|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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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人事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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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办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人·次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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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流动人员合同鉴证
| 人·次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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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代办区内流动人员人才调动
| 人
| 200
| 代理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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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智力技术交流服务
| 项
| 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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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人才培训
| 人·天
| 市物价局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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