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自费收养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南价[2002]55号)
南宁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正式下达福利机构自费收养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2]159号)的精神,结合你中心的具体情况,老年人、成年残疾人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及残儿托养费收费标准暂按我局《关于老、残人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及残儿托养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2001]87号)文执行。
你中心为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拟扩建、改造老年人、成年残疾人病房,新的收费标准待工程竣工后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