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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社区服务管理试行收费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社区服务管理试行收费的通知
(南价[2002]59号)


各社区服务业管理机构:

  为加快发展我市社区服务业,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1]134号和自治区民政厅、物价局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在对我市各城区依法成立的社区服务业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经费来源、管理服务内容以及各社区范围内经营服务项目等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我市社区试行服务管理收费,现将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街道居委会的社区服务业管理机构可向领取《社区服务业证书》(社区服务单位证)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社区服务管理费每年150元。

  二、社区服务管理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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