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五城区和华侨投资区管委会核发学校《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南价[2002]60号)
五城区发展计划(物价)局、华侨投资区管委会:
为明确我市五城区和投资区对学校收费管理的权限范围,经研究,现将五城区和投资区核发学校《收费许可证》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市区公办中小学收费由市物价局管理并核发《收费许可证》。
二、原郊区管辖的公办中小学收费由各城区管理并核发《收费许可证》。根据南价[2002]58号文规定,并结合五城区的实际情况,各中小学收费标准按以下原则执行:农村、建制镇的中小学校分别执行农村、建制镇的最高收费标准;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执行县城最高收费标准。
三、华侨投资区管委会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并核发《收费许可证》。各中小学执行武鸣武价字[2002]2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即:农场中小学执行农村收费标准,管委会所在地中小学执行建制镇所在地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