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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制定《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制定《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价[2002]67号)


市属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制定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属各医疗机构按照《关于制定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向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申报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经市卫生局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二、市属各医疗机构必须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的病房床位收费标准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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