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确认南宁市海飞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价[2002]75号)
南宁市海飞学校:
根据南价[2002]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你校有关收费问题重新确认如下:
一、初中1~3年级杂费、水电费、微机使用费、校园安全管理费等每生每学期480元,课本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二、以上收费标准从二OO二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学校除按上述规定收费外,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
三、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