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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坚决制止向乡镇企业乱收费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坚决制止向乡镇企业乱收费的通知
(南价[2001]22号)


市属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江泽民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减轻乡镇企业负担,促进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最近,我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2001年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49号)精神,在组织开展对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和整顿中,发现绝大多数部门和单位都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法规,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收费。但也有些部门和单位存在乱收费行为。有的继续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有的扩大范围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有的只收费不服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护乡镇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乡镇企业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稳定。现就制止向乡镇企业乱收费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涉及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自治区)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均无权审批。

  二、市、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乡镇企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均属于乱收费行为。必须由收费部门和单位自查自纠,立即停止执行,并查清批准乱收费的责任机关和责任人。

  三、凡向乡镇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严格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可拒绝交费,或向物价部门举报,举报投诉电话“12358”。

  四、新增加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逐级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能执行。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和超标准收费,也不得变相收费。

  五、国家已明令取消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凡发现继续收取的,物价部门坚决严肃查处。

  六、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不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乡镇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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