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我市乡镇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核工作的通知
(南价[2001]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向我区2001年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精神(桂政办发[2001]49号),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与监督,保护乡镇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使乡镇企业明明白白缴费,我局将把经审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编印成册并向社会公布。现将涉及你单位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送给你们,请抓紧时间认真审核。若无错漏,请你单位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01年11月21日前送回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