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问题批复》的通知
(南价[2000]04号)
市自来水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现转发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房字(2000)8号《关于南宁市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适当调整南宁市自来水价格,即: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0.62元/m3调整为0.72元/m3;工业清水由现行0.65元/m3调整为0.75元/m3;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1.01元/m3调整为1.25元/m3;建筑用水由现行1.53元/m3调整为1.70元/m3;工业原水价格维持现行0.46元/m3不变。
(二)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13元/m3调整为0.25元/m3。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