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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南价[2000]11号)


市属各环卫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房字[1999]414号文“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的城市公益性服务价格。为进一步搞好南宁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工作,创造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良好的环境。根据南宁市1996年以来开展环卫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我们从去年10月份起对全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情况开展调查测算工作,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核定环卫有偿服务经营成本和考虑各服务用户、市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召开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研讨会,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房字[1999]414号文件规定,修改我市1996年制定的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表。
  1、“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和“建筑垃圾清运费”执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
  2、“人行道摊点清扫保洁费”和“营业性垃圾清运费”项目进行分类,按不同行业、类别、不同的计量标准收费。
  3、放开“代单位清洗厕所费”和“管道疏通费”项目,由经营者和服务用户双方协商收费。
  4、常规垃圾处置费要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在新标准下发前仍按我局南价[1996]10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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