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鸣县、邕宁县、郊区中小学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县、郊区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收费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报市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体检费按医院收费标准执行。
3、住宿费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4、除上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外,各地、各校不得自行设置其他收费项目。
(三)职业高中收费。学费、代收费项目除按上述规定收费外,另收实验实习费:文科每生每学期100元、理科每生每学期200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原1994年设立的“委托培养费”的收费项目。
(四)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举办的市属中小学阶段的专业性学校(如外语、体育、艺术类),以及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暂行收费标准,并抄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一年后由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统一平衡核定正式标准。
二、收费管理办法
1、中小学学、杂费收费应按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2、高中学费是指高中(含职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以及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
3、初中、小学杂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必需的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
4、初中、小学借读生费。各地要按照分地段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招生计划的规定和班额录取学生。对少数经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双方或单方户口不在本市、县(市)或跨地段入学的借读生,可收取借读费。
5、高中阶段择(选)校生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严禁招收“择(选)校生”。极少数特殊原因需招收的高中阶段择(选)校生,应与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主要招收录取条件,而不能把学生交费多少同入学就读挂钩。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以权择校的“条子生”和“关系生”。
6、课本费、练习本费。各中小学校只能统一代收经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审定或规定的教学课本和辅导用书及练习册,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出版物、复习资料和其他商品、用品等。对社会上有关单位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要坚决抵制,不准把社会上的乱摊派转给学生个人。
7、微机使用费。微机及配套设备购置成本高,使用期间损耗也大,因此,在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上,对使用微机的学生收取微机使用费。对没有开展电教教育的学校及开展了电教教育但没有使用微机的学生不得收取微机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