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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南宁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南宁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2000]28号)


市属各有关学校:
  近几年来,由于学校各项办学费用开支加大,财政增加投入有限,原定的收费标准偏低,为维持学校教学工作的运转,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决定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中小学应收费项目及标准(元/生、学期)

 小学初中高中市级重点(示范性)高中自治区级重点(示范性)高中
杂 费市区5070   
县城30-5045-70   
农村13-2825-40   
学 费市区  330430495
县城  140-330400 
农村  120-280  
借读生费市区450550   
县城350-450450-550   
农村200-350350-450   
择校生费市区  100012001300
县城  1000以下1100 
农村  6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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