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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我市餐饮、娱乐、服务业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我市餐饮、娱乐、服务业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2000]30号)


市环保局:
  为了加强对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管理、促进污染治理,同时使排污收费更趋科学和合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重新下达我区餐饮、娱乐、服务业超标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桂价费字[2000]207号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核定我市餐饮、娱乐、服务业超标排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污染物不便监测和计量的小型餐饮、娱乐、服务业实行定额征收超标排污费,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南宁市餐饮、娱乐、服务业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其它的仍按桂价费字[1992]221号文规定征收排污费。
  二、按定额交纳了超标排污费的单位不再另行交排污费或污水排污费。
  三、收费单位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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