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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2000]31号)


市属各医疗单位:
  我市现行的手术、麻醉等医疗收费标准是按照自治区一九九一年下达执行的。由于近几年来医用材料和医疗仪器设备价格上涨较多,以致医疗成本费用增加,现行收费标准明显偏低。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138号)有关“合理调整医疗收费有升有降,重点是适当提高门诊、住院、手术、常规检查等收费标准,解决技术劳务收费偏低的问题,适当降低偏高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抑制大型医用设备的盲目购置”以及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桂价费字[200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同时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核定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我市医疗收费标准是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按等级医院适当拉开收费档次,分四个等级进行核定的,即:级外、一级、二级、三级(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请各医疗单位严格按照等级标准收费,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原则,严禁开“大处方”,重复检查、重复收费。
  二、请各医疗单位在实施调价前,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调价文件,对划价、收费人员进行培训,力求在短时间内熟悉并能准确地划价、收费;在各收费处醒目位置悬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的明码标价牌,接受群众监督;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调整医疗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价格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医院收费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医疗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两县一郊五城区的价格、财政、卫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收费收支管理。调整文件出台后,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
  四、新增的诊疗费,推迟到二OO一年一月一日执行,具体执行办法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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