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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水电费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水电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1999]01号)


市属各中、小学:
  近几年来,我市水、电价已进行了多次调整,目前,学校收取的水电费已收不抵支。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桂价费字[1994]029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中小学校的水电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即:小学由原来每生每学期6元调整为10元;初中、高中(含职高)不参加晚自修的由原来每生每学期10元调整为17元,参加晚自修的由原来每生每学期14元调整为22元。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在执行期间自治区有新的规定由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各中小学校请到市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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