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职业高中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1999]14号)
市属各职业高中:
我市国办职业高中收费标准是1994年根据桂价费字[1994]029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近几年来,各职业高中根据职业教育的需要增加和投入了各种实验实习设备,由于市财政困难,增加投入有限,而原收费标准偏低,学校教学经费日趋短缺,制约了学校的发展。为此,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职业高中部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高中学费由原来每生每学期120元调整为190元;实验实习费理、工、农、医、体、艺术类由原来每生每学期120-150元调整为180元,文科类由原来每生每学期80-120元调整为150元。
二、其它收费项目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