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市广场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1999]37号)
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处: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的《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同意你处对经批准进入广场开展活动的单位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为:
一、公共场地使用补偿费、卫生费每天每平方米非商业性活动0.5元-2.00元;商业性活动10元-20元。
二、悬挂标语每天每条,非商业性标语1.50元;商业性标语15元。
三、悬挂汽球每天每只非商业性宣传3.00元;商业性宣传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