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畜牧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1998]15号)
南宁市畜牧兽医工作站: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重新审定全区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桂价费字[1997]355号文),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我市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的具体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生猪屠宰检疫收费标准。为巩固我市集中机械化屠宰生猪成果,凡在江南肉类加工厂和肉联厂屠宰分厂内屠宰的生猪检疫收费标准每头2.00元,其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每头5.00元。厂外的要从实际出发,可按不突破生猪检疫费4.00元,其产品检疫费6.50元的标准由你站确定。
二、牛屠宰中动物检疫收费标准每头5.00元,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每头8.00元。
三、其他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重新审定全区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价费字 [1997]355号)文规定执行。